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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筑市场监督站延伸点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延期及反馈

2、个人所得税认定

3、建筑业税款预缴。

 

二、办理范围及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幕墙以及其他工程的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建筑业企业。

 

三、办理主体

南京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筑市场监督站延伸点(以下简称“延伸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五、税款预缴标准

1、增值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税款,即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款,即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额的7%

3、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额的3%

4、地方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额的2%

5、企业所得税:不含税且不扣除分包价款工程造价0.2%(本省外市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6、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扣除分包价款工程造价0.4%。提倡按月申报,不提倡附征。

 

六、办理资料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延期及反馈

1、报验登记

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宁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后,在该项目首次预缴税款时,应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报验登记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报送)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说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跨区域经营地址”尽可能详细到街道(如不清楚具体街道,应提供项目具体位置信息)。

2、报验延期

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宁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延期的,应当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办理延期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2)合同延期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如不能提供补充协议,应在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上填写“最新有效期止”并加盖公章。

3、信息反馈

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宁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结清在宁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办理信息反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二)个人所得税认定

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宁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后,在该项目首次预缴税款时,如需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进行个人所得税认定。个人所得税认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说明:

1、查账征收需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按工程项目人员据实申报,即使工资薪金在公司所在地全额发放,项目所在地依然需要进行零申报

2、核定征收需按工程项目不含税金额千分之四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预缴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附征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关于工程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等问题的承诺书》。

(三)建筑业税款预缴

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宁承接工程项目后,收讫工程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当天或者先开具发票的当天,应当预缴建筑业税款。预缴税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加盖公章)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4、总包差额预缴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分包发票复印件。

说明:

1、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盖财务章。不盖骑缝章,盖全章。

 

七、办理流程

(一)窗口收件

企业按要求备齐资料,并将资料直接交窗口工作人员。

(二)窗口办理

1、资料齐全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延期及反馈

2个人所得税认定

3建筑业税款预缴

2、资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要求现场补正,对不能及时补正的,应将资料退还给企业,并明确告知企业所缺资料,以方便企业一次性备齐所有资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资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九、办事窗口、工作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

地址

联系电话

解放路44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秦淮区解放路44号南楼建筑大厦一楼窗口

025-84632250

江东中路265号窗口

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A区203、204窗口

025-68505203 025-68505204

 

十、注意事项

1、预缴税款:MIS-POS机刷卡支付(同一电子缴款凭证涉及的税款须一次性付清,不可分次支付)或银税企三方协议自动扣款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缴款方式

2、不接受电汇、网银转账、银行现金预缴税款

3、MIS-POS机、银税企三方协议以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缴款方式,预缴税款均实时进国库。

十一、其他

1、延伸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企业服务科负责

2、企业服务科联系电话:025-84632216、025-84632226

3、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网址:http://www.njjzscz.cn。

 

                                       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

                                          2023年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