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意见

苏建管综〔2007〕18号

发文时间2007年5月8日,实施时间2007年5月8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管)局、文明办、教育局、工会、团委,省有关厅局,中央驻苏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思想和业务素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我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民工业余学校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我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占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85%,已成为建筑业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我省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农民工有朴实肯干、吃苦耐劳、顽强拼搏的优良品质,但也存在着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制意识淡薄、文明礼仪知识欠缺等诸多问题。加上多年来施工企业对民工重使用轻教育管理,致使建筑工地环境脏乱差、不文明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质量安全事故、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建筑工地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在民工集中工作生活的场所搭建一个学习教育培训的平台,将民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寓于一体,完善民工教育管理,切实解决民工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二、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包括省内企业和外省进苏企业、中央驻苏企业,工程开工后要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农民工培训工作,报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民工业余学校:

设区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县(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申报质量安全标准化(文明)工地、质量评优的建筑工地,必须是已经建立了民工业余学校的工地。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组织形式

(一)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要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

(二)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利用施工现场的职工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等现有场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一般要有相对固定的学习场地,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室内四周墙上要有民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主要由本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组成。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建筑类或开设建筑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要主动支持本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培训活动,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四)工程承包企业要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综合作用。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推动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学习的主要内容

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教材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编制。

培训方法可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注重实效。

五、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保障措施

(一)经费来源。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和教育培训活动。

(二)政府引导和支持。各级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建筑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

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团委、建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要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环境。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文明办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