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及延续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12〕34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省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2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1〕761号)文件精神,我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已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建造师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工作进展顺利,但目前全省尚有5200余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建造师未参加继续教育或已参加继续教育但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为保证建筑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注册建造师正常执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注册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为有效期)届满3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二、按照苏建函建管〔2011〕761号文件精神,2012年4月30日起,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自行失效,不予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等事项,不能参加各项建筑活动。
三、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开始后,注册证书失效的建造师不再计入其所在企业资质核查的条件。延续注册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公告为准。
四、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失效后,如需继续执业,必须在注册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并办理延续注册。
五、为保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各单位要及时关注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时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影响延续注册的,由企业或注册建造师本人负责。
六、持有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未办理注册且有效期已届满(有效期3年)需初始注册的,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培训报名直接向省住建厅申报。联系电话:025—51868657。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